wintel 中級會員 
註冊時間: Apr 25, 2005 文章: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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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二 2005-05-17 08:05
人民褓姆?? 沒錯啊!保的不是您罷了! 下次看看他們戴什麼表,簡直王八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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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羿 初級會員 
註冊時間: Nov 25, 2004 文章: 51 來自: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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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二 2005-05-17 09:22
建議你快向台中地檢署聲請保全證據,及送出告訴狀,你可以以當舖為被告,因你可合理懷疑,可能是當舖偷了你的錶,如不是當舖所為,到時當舖就要交待來源,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先把拍賣網項印下當作事證,不要再到警局備案,備案是沒什麼用的,絕不會移送,告訴格式如下,供大大你參考:
刑事告訴狀
告訴人: 地址:
被 告: 地址 :
為告訴被告涉嫌竊盜事(亦或告他收受贓物亦可)_:「以下為犯罪事實敘述,大約說明那天發生什麼事即可,如果有朋友曾經看過你的收藏品可把他列為證人」
謹 狀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具狀人: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
另可具狀聲請保全證據以防當舖又脫手
聲請保全證據狀
聲請人: 地址:
為聲請保全證據事:「內容大約說明一下案情,欲保全之證據為何,欲保全之理由為何即可」地檢署收到後會於五日內為保全處分。
具狀人:
中華民國年月日
以上只要以a4格式橫式繕打即可,亦或帶著身份證,記住當舖的地址及負責人的地址到地檢署按鈴申告亦可,以上僅供參考,希望對大大你有所幫助,能早日找回你的愛錶。 _________________ 小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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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753107 資深會員 
註冊時間: Mar 02, 2005 文章: 533 來自: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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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二 2005-05-17 09:40
poppoppop 寫到: | 說實話提不出具體擁有者的證明,那麼叫誰來都一樣,你說的那些敲擊小洞等都無法證明你才是原主人,商品是公開展示的,這些任何人都能說出來,除非在此之前曾有在有公信力的二手表行或像yahoo上公開拍賣過,有照片,能提出證明所言為真,不然什麼都沒有,憑什麼根據片面之詞把表還給你,我說你錢包裡的千元大鈔有二張是我的,證明就是上面有折疊過的二折,這樣能叫證明嗎?除非能提出這張千元大鈔的流水號,且證明此流水號確實在我手上過... 純為實話實說,不站在任何人立場~~ |
如果您真的不站在任何人立場,那您的思考邏輯甚怪!
又沒人要求馬上要把錶拿走,現在氣的是警察的態度,
他應該受理報案,然後調查,蒐集資料,
無論如何錶店也應該有收錶進來的客戶資料,
警察連這點都不做,合理懷疑是包庇,
那家二手錶店合理懷疑大有問題,知情收贓,
否則何須警察包庇?  _________________ 人生在世,圖的是什麼呢?不就是個“爽”字?不用那麼多理由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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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ivako 初級會員 
註冊時間: Feb 22, 2005 文章: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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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二 2005-05-17 10:04
kk753107 寫到: | 在台灣,我最不相信的就是警察!
我弟自己是警官,他都不願意到一般警察單位,
只願當大官的隨扈! |
警察還是有好的,只是很少被碰到.
真同情版主的遭遇!
小弟二三年前也遭一次小偷,損失約70幾萬,連警都沒報,不是我有錢,
是壓根沒想到找的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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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753107 資深會員 
註冊時間: Mar 02, 2005 文章: 533 來自: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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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二 2005-05-17 10:11
zhivako 寫到: | kk753107 寫到: | 在台灣,我最不相信的就是警察!
我弟自己是警官,他都不願意到一般警察單位,
只願當大官的隨扈! |
警察還是有好的,只是很少被碰到.
真同情版主的遭遇!
小弟二三年前也遭一次小偷,損失約70幾萬,連警都沒報,不是我有錢,
是壓根沒想到找的回來. |
我也認為當然有好的!
應該說少到很難被碰到!哈!  _________________ 人生在世,圖的是什麼呢?不就是個“爽”字?不用那麼多理由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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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esby 資深會員 
註冊時間: Aug 27, 2003 文章: 807 來自: 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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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二 2005-05-17 10:25
雖然這是很不好的行為與做法
但是卻是最有效的
越級報告
直接向分局 或是 市警局報案/申訴
接著向市長/名意代表(最好是反對黨)陳情
最後才向媒體報料 _________________ 每個人都擁有卻也抓不住 只有時間
時間不會為了誰而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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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 白金會員 
註冊時間: Jan 12, 2004 文章: 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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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二 2005-05-17 10:31
回原購錶錶店查查是否有留下顧客資料...錶號...
(照理說應該查得到....他們賣錶應該有記錄....或是總代理有記錄)
找到你的錶號證明是你的錶
才是最重要的事
不然除非你後台很硬
還是你跟蘇部長是親戚
不然很難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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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shman 進階會員 
註冊時間: Oct 17, 2003 文章: 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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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二 2005-05-17 10:56
小弟倒是有次不同經驗 :
小弟公司去年接獲 台北市大X分局來電 ! 並發函協助辦理 !
告知因查獲一批竊案贓物,其中有一部筆記型電腦為我們公司品牌 ,
故將筆記型電腦之 序號 提供給我們, 要求我們提供購買者資料或是代為連繫購買者!
請購買者至 警局 領回 ......
建議 Eric 兄,還是先向原購買商家詢問是否有紀錄 or 本身已有之資料佐證 !
相信取回失物日子不遠 !
加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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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poppop 資深會員 
註冊時間: Oct 22, 2004 文章: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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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二 2005-05-17 11:16
kk753107 寫到: | poppoppop 寫到: | 說實話提不出具體擁有者的證明,那麼叫誰來都一樣,你說的那些敲擊小洞等都無法證明你才是原主人,商品是公開展示的,這些任何人都能說出來,除非在此之前曾有在有公信力的二手表行或像yahoo上公開拍賣過,有照片,能提出證明所言為真,不然什麼都沒有,憑什麼根據片面之詞把表還給你,我說你錢包裡的千元大鈔有二張是我的,證明就是上面有折疊過的二折,這樣能叫證明嗎?除非能提出這張千元大鈔的流水號,且證明此流水號確實在我手上過... 純為實話實說,不站在任何人立場~~ |
如果您真的不站在任何人立場,那您的思考邏輯甚怪!
又沒人要求馬上要把錶拿走,現在氣的是警察的態度,
他應該受理報案,然後調查,蒐集資料,
無論如何錶店也應該有收錶進來的客戶資料,
警察連這點都不做,合理懷疑是包庇,
那家二手錶店合理懷疑大有問題,知情收贓,
否則何須警察包庇? |
很怪是嗎? 如果你是那個警員,一個拿不出任何具體證明只憑一張嘴的人要你去替他找出一家合法當鋪裡商品的來源,以證明這樣東西是你的,這樣是合理嗎? 我已經強調要證明東西是"你"的,證明不出來什麼都是白談..只是要說這個觀念而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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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753107 資深會員 
註冊時間: Mar 02, 2005 文章: 533 來自: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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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二 2005-05-17 11:37
poppoppop 寫到: | kk753107 寫到: | poppoppop 寫到: | 說實話提不出具體擁有者的證明,那麼叫誰來都一樣,你說的那些敲擊小洞等都無法證明你才是原主人,商品是公開展示的,這些任何人都能說出來,除非在此之前曾有在有公信力的二手表行或像yahoo上公開拍賣過,有照片,能提出證明所言為真,不然什麼都沒有,憑什麼根據片面之詞把表還給你,我說你錢包裡的千元大鈔有二張是我的,證明就是上面有折疊過的二折,這樣能叫證明嗎?除非能提出這張千元大鈔的流水號,且證明此流水號確實在我手上過... 純為實話實說,不站在任何人立場~~ |
如果您真的不站在任何人立場,那您的思考邏輯甚怪!
又沒人要求馬上要把錶拿走,現在氣的是警察的態度,
他應該受理報案,然後調查,蒐集資料,
無論如何錶店也應該有收錶進來的客戶資料,
警察連這點都不做,合理懷疑是包庇,
那家二手錶店合理懷疑大有問題,知情收贓,
否則何須警察包庇? |
很怪是嗎? 如果你是那個警員,一個拿不出任何具體證明只憑一張嘴的人要你去替他找出一家合法當鋪裡商品的來源,以證明這樣東西是你的,這樣是合理嗎? 我已經強調要證明東西是"你"的,證明不出來什麼都是白談..只是要說這個觀念而己.. |
警察不該請當舖拿出典當人的資料然後去查嗎?
警察 沒有資格 去裁判誰對誰錯,那是檢察官或法官的權力!
只要有人報案,他要做的是受理報案,然後偵辦! _________________ 人生在世,圖的是什麼呢?不就是個“爽”字?不用那麼多理由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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