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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popp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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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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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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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75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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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法 第 25 條 當舖業接到警察機關通報失物查尋資料後,應與收當物品詳細核對,如發現有相似或可疑時,立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處理。 第 24 條 當舖業收當物品時,如對持當人之身分或物品認有可疑時,除拒絕收當外並應立即報告附近警察機關處理。 第 26 條 當舖業之負責人或其營業人員依本法規定收當之物品,經查明係贓物時,其物主得以質當金額贖回。當舖業之負責人或其營業人員非依本法規定收當之物品,經查明係贓物時,應無償發還原物主;原物主已先贖回者,應將其贖回金額發還。 第 22 條 當舖業應備登記簿,登記持當人及收當物品等資料,每二星期以影印本二份送主管機關備查;收當物品於逾滿當期日五日後,仍未取贖或順延質當 者,應即填具流當物清冊,備主管機關查核,其流當物得拍賣或陳列出售。 第 23 條 當地警察機關對於當舖業,得視需要予以查察。 由此可知在第一次報案時,警察機關就應通報失物查尋,而當舖在收到通報失物 查尋後,有義務與收當物品詳細核對,如發現有相似或可疑時,立即通知附近警 察機關處理。而若是當舖在收到通報失物查尋後才收當,則有違反第 24 條之嫌! 若真有違反,應無償發還原物主!更沒有什麼【當鋪有保護典當人資料的義務與 權利,要他拿資料出來,可以,先證明東西是你的~ 沒有那就免談了.. 順序不要搞 錯... 如果沒有明確的證據而那個警員硬是要當鋪把典當人資料交出來,你知道是什 麼後果嗎?那個警員可能會被馬上被處份,那叫瀾用職權】這些亂扯的規定,而是 當舖本就該定時向主管機關申報典當人及典當物之資料,而當地警察機關對於當 舖業,本就得視需要予以查察。綜合以上,有以下結論: 1.若警察機關在第一次受理報案時,沒有通報失物查尋,告他瀆職! 2.若警察機關有通報失物查尋,當舖應注意而未注意,還是可無償發還原物主。 3.不管怎麼說,警察都該受理報案,查出典當人,查明是否有偷竊嫌疑! _________________ 人生在世,圖的是什麼呢?不就是個“爽”字?不用那麼多理由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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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applegu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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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753107
資深會員 |
是警察自己要去偵查,沒有人說要把資料交給報案人! 偵查不公開,警察依職權偵查,當然不能把資料給別人! 現在的問題是,警察擺明了不偵查! 警察沒有資格裁判證據足不足夠, 有人報案他就該去偵查, 然後將偵查所得資料移送或函送地檢署, 由檢察官決定證據足不足夠起訴, 若起訴,在由法官決定證據足不足夠判刑! 報案人要向檢察官、法官舉證,不是警察! _________________ 人生在世,圖的是什麼呢?不就是個“爽”字?不用那麼多理由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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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poppop
資深會員 |
世事要真照你說的這麼美好就好了,條文規條文,辦不辦的了又是另一回事...
1.若警察機關在第一次受理報案時,沒有通報失物查尋,告他瀆職! 失物是什麼??? 能提出證明的才能叫失物,提不出的怎麼叫失物?? 遺失了20萬元,號碼沒有抄下來,要怎麼證明你遺失了20萬?? 2.若警察機關有通報失物查尋,當舖應注意而未注意,還是可無償發還原物主。 這個更是空談,多去問問有經驗的人吧...當鋪是善意的第三者,憑什麼要他賠錢?? 3.不管怎麼說,警察都該受理報案,查出典當人,查明是否有偷竊嫌疑! 受理歸受理,能不能辦又是一回事... 同1的答覆一樣... 連證明都提不出來怎麼受理?? 警員當然是愛理不理的.. 一堆根本連台灣社會現實是什麼都不明白的人..說的那些根本就行不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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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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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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