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tchBus 手錶討論區 :: 觀看文章 - 我的錶都被偷了.....之2 我在網路上找到有人在拍賣我的錶
開新主題 回覆文章 Share
發表人 內容
poppoppop
資深會員
資深會員
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二 2005-05-17 13:19
引言回覆

看來很多人還是不明白當鋪這個行業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當鋪是一個免責的單位,不然那張當鋪執照為什麼值上百萬~ 一般人買到髒物,就算能提出跟誰購買的證明,但只要金額與合理行情不符或法官不爽,那麼就是髒物罪,但當鋪只要能提出典當人資料,那麼不管買的行情合不合理,任何單位都動不了他,且最重要一點,就算能提出證據證明物件是你的,很報歉,你要用當時當鋪典當的金額跟當鋪買回去,自己再慢慢去跟典當人要,我說的是真是假只要有接觸當鋪行業的人就清楚....
poppoppop
資深會員
資深會員
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二 2005-05-17 13:22
引言回覆

且當鋪有保護典當人資料的義務與權利,要他拿資料出來,可以,先證明東西是你的~ 沒有那就免談了.. 順序不要搞錯... 如果沒有明確的證據而那個警員硬是要當鋪把典當人資料交出來,你知道是什麼後果嗎?那個警員可能會被馬上被處份,那叫瀾用職權..
robert
進階會員
進階會員
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二 2005-05-17 13:28
引言回覆

小弟手中有一個電話號碼說是檢舉警察用的,但是小弟沒打過,您如果有空.......02-23943644
_________________
曾經滄海難為水
stud
初級會員
初級會員
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二 2005-05-17 13:54
引言回覆

台灣有個人資料保護法,在沒有足夠證據能證明犯罪行為前,誰敢提供客戶個人資料?
今天如果一個人帶警察到貴公司要求提供客戶資料,你就給嗎?
你的客戶將來可能對你及公司提出告訴!
kk753107
資深會員
資深會員
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二 2005-05-17 14:31
引言回覆

poppoppop 寫到:
且當鋪有保護典當人資料的義務與權利,要他拿資料出來,可以,先證明東西是你的~ 沒有那就免談了.. 順序不要搞錯... 如果沒有明確的證據而那個警員硬是要當鋪把典當人資料交出來,你知道是什麼後果嗎?那個警員可能會被馬上被處份,那叫瀾用職權..

當舖業法

第 25 條 當舖業接到警察機關通報失物查尋資料後,應與收當物品詳細核對,如發現有相似或可疑時,立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處理。

第 24 條 當舖業收當物品時,如對持當人之身分或物品認有可疑時,除拒絕收當外並應立即報告附近警察機關處理。

第 26 條 當舖業之負責人或其營業人員依本法規定收當之物品,經查明係贓物時,其物主得以質當金額贖回。當舖業之負責人或其營業人員非依本法規定收當之物品,經查明係贓物時,應無償發還原物主;原物主已先贖回者,應將其贖回金額發還。

第 22 條 當舖業應備登記簿,登記持當人及收當物品等資料,每二星期以影印本二份送主管機關備查;收當物品於逾滿當期日五日後,仍未取贖或順延質當
者,應即填具流當物清冊,備主管機關查核,其流當物得拍賣或陳列出售。

第 23 條 當地警察機關對於當舖業,得視需要予以查察。



由此可知在第一次報案時,警察機關就應通報失物查尋,而當舖在收到通報失物

查尋後,有義務與收當物品詳細核對,如發現有相似或可疑時,立即通知附近警

察機關處理。而若是當舖在收到通報失物查尋後才收當,則有違反第 24 條之嫌!

若真有違反,應無償發還原物主!更沒有什麼【當鋪有保護典當人資料的義務與

權利,要他拿資料出來,可以,先證明東西是你的~ 沒有那就免談了.. 順序不要搞

錯... 如果沒有明確的證據而那個警員硬是要當鋪把典當人資料交出來,你知道是什

麼後果嗎?那個警員可能會被馬上被處份,那叫瀾用職權】這些亂扯的規定,而是

當舖本就該定時向主管機關申報典當人及典當物之資料,而當地警察機關對於當

舖業,本就得視需要予以查察。綜合以上,有以下結論:

1.若警察機關在第一次受理報案時,沒有通報失物查尋,告他瀆職!

2.若警察機關有通報失物查尋,當舖應注意而未注意,還是可無償發還原物主。

3.不管怎麼說,警察都該受理報案,查出典當人,查明是否有偷竊嫌疑!

_________________
人生在世,圖的是什麼呢?不就是個“爽”字?不用那麼多理由囉!
loveappleguy
中級會員
中級會員
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二 2005-05-17 14:48
引言回覆

打電話給督查室,應該是比較有用的方法,再不然就是改壹週刊或芒果日報吧.願正義與你同在. 眼睛轉啊轉
kk753107
資深會員
資深會員
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二 2005-05-17 14:49
引言回覆

stud 寫到:
台灣有個人資料保護法,在沒有足夠證據能證明犯罪行為前,誰敢提供客戶個人資料?
今天如果一個人帶警察到貴公司要求提供客戶資料,你就給嗎?
你的客戶將來可能對你及公司提出告訴!

是警察自己要去偵查,沒有人說要把資料交給報案人!

偵查不公開,警察依職權偵查,當然不能把資料給別人!

現在的問題是,警察擺明了不偵查!

警察沒有資格裁判證據足不足夠,

有人報案他就該去偵查,

然後將偵查所得資料移送或函送地檢署,

由檢察官決定證據足不足夠起訴,

若起訴,在由法官決定證據足不足夠判刑!

報案人要向檢察官、法官舉證,不是警察!

_________________
人生在世,圖的是什麼呢?不就是個“爽”字?不用那麼多理由囉!
poppoppop
資深會員
資深會員
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二 2005-05-17 14:50
引言回覆

世事要真照你說的這麼美好就好了,條文規條文,辦不辦的了又是另一回事...
1.若警察機關在第一次受理報案時,沒有通報失物查尋,告他瀆職!
失物是什麼??? 能提出證明的才能叫失物,提不出的怎麼叫失物?? 遺失了20萬元,號碼沒有抄下來,要怎麼證明你遺失了20萬??

2.若警察機關有通報失物查尋,當舖應注意而未注意,還是可無償發還原物主。
這個更是空談,多去問問有經驗的人吧...當鋪是善意的第三者,憑什麼要他賠錢??

3.不管怎麼說,警察都該受理報案,查出典當人,查明是否有偷竊嫌疑!
受理歸受理,能不能辦又是一回事...

同1的答覆一樣... 連證明都提不出來怎麼受理?? 警員當然是愛理不理的..

一堆根本連台灣社會現實是什麼都不明白的人..說的那些根本就行不通..
stud
初級會員
初級會員
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二 2005-05-17 15:00
引言回覆

各位,報案人是否須負舉證責任,是這件竊盜案能否繼續半下去的關鍵吧?
否則將來碰巧因他案而起出贓物時,您又要憑什麼說東西證明是你的?
如果好幾個人都遺失同一樣東西,而這小偷又都偏偏都偷過這幾家?
你說東西是誰的?
solic
中級會員
中級會員
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二 2005-05-17 17:24
引言回覆

我看了所以的文章,有人很熱心,也有人可能看透了台灣的社會而不停的澆冷水,但我的信念是真理只保障懂的反抗的人,逆來順受並稱不上美德
從之前的文章開始顯示:
前往頁面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下一頁
4頁(共8頁)
前往:

無法 在這個版面發表文章
無法 在這個版面回覆文章
無法 在這個版面編輯文章
無法 在這個版面刪除文章
無法 在這個版面進行投票
無法 在這個版面上傳附加圖檔
可以 在這個版面下載已上傳之附加圖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