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sky 白金會員 
註冊時間: Sep 24, 2010 文章: 2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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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六 2012-02-18 22:42
既然XELORROLEX版管說話了小弟就利用這個機會稍做說明。
呃,小弟稍微向前輩們解釋一下前因後果好瞭解一下情況:
之前在逛網時發現了一支16610LV,驚訝說賣方對於手錶功能的說明竟然有二地時間,再看到現在價錢會炒到那麼高就發了這一帖想瞭解一下其他錶友的看法,請見http://www.watchbus.com/modules.php?name=Forums&file=viewtopic&t=57281 結果就引來前面巴友提到的這家錶商的反應,其實事情就是那麼簡單沒有太複雜。
複雜的可能是小弟以前曾經在巴士上得罪了誰。
並非小弟不理會各位前輩的發言,相反的小弟非常感謝前面幾位不怕掃到颱風尾的前輩們提出來討論,只是在這個時候小弟身為當事人似乎不太適合在這說些甚麼,反正既然對方報案就等通知調查吧,只不過要是有其他懂法律的巴友能夠利用這個例子來大家提出討論,讓所有看到這一帖的巴友有機會多吸收一些相關法律知識倒也是美事一件。
前面Leader 前輩也有提到:希望兩造協商解決。但可惜的是對方完全沒有與小弟接觸做求證或是其他的動作就按照自由心證的認知直接提告。
有事不怕事,沒事不惹事。既然事情惹上身了就來吧
to sky005066前輩:如果裁定案件成立需要回台灣出庭那也只好照辦。
to 潛艇前輩:如果告不成,也就事案件裁定不成立,這樣能構成誣告嗎?
to 其他各位發文的前輩,請恕小弟不一一指名道謝,但是各位的關心與說明讓小弟衷心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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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ELORROLEX 分區版面管理員 
註冊時間: Jan 07, 2005 文章: 2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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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日 2012-02-19 12:01
 _________________ 除了手錶,還有朋友!!
XELORROLEX 在 星期日 2012-02-19 12:32 作了第 3 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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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ELORROLEX 分區版面管理員 
註冊時間: Jan 07, 2005 文章: 2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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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日 2012-02-19 12:12
唉!小弟早就不是版面管理員多年了啦!~
朋友有接到台北市中正警分局通知說明,請雙方自行出面解決吧!以和為貴 _________________ 除了手錶,還有朋友!!
XELORROLEX 在 星期二 2012-02-21 10:19 作了第 1 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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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sky 白金會員 
註冊時間: Sep 24, 2010 文章: 2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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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日 2012-02-19 14:18
其實小弟也不知道對方要的是什麼又怎麼去協商解決?對方沒有找小弟就直接提告應該也沒和解的意思,小弟能夠如何進退也只能看後續發展再做決定。
7sky 在 星期一 2012-02-20 14:59 作了第 1 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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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LE 中級會員 
註冊時間: Dec 08, 2011 文章: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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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日 2012-02-19 19:49
給個良心的建議
7大確實使用了對方的圖片
這個要函送是必然的
當然最後結果
7大原則一定不會怎麼樣
訴訟這種東西
就是煩在你要浪費自己時間
法院或是檢察官也不會配合你時間
大家你一言我一語
又不是我們被告
少說一句吧
店家也在看
只是會堅持他訴訟的意志
對7大一點幫助也沒有
發個文對這件事情說個抱歉
以後在法庭上對你會有幫助的
表示你有和解的誠意
如果這時候又扯出國稅局等等無關事由
我想只會浪費你自己未來的時間
我的一點小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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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K55 進階會員 
註冊時間: Jan 23, 2008 文章: 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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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一 2012-02-20 00:19
我建議這個版先鎖住.
待偵查終結.
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不起訴處分.再來討論.
7大在此切莫亂發言.避免節外生枝.
站長.7大.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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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der 資深會員 
註冊時間: Jan 21, 2012 文章: 587 來自: 洛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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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一 2012-02-20 04:00
既已進入法律程序,當事人應避免就此事做任何評論,因為所有的發言不論是有利與否都可能被檢方做為證據。巴友們各抒發己見未嘗不可,只要恪守論壇相關規定不做人身攻擊,應可受到尊重。
個人認為店家應屬疏忽,誤把GMT的兩地時間功能說明植入其求售的16160LV廣告。當有人指出“錯誤”〈個人判斷店家不至於蓄意欺騙消費者,因為會對該款錶有興趣的錶友必都具有充分資訊〉,店家應於第一時間更正,以維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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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ariner3135 終極會員 
註冊時間: Sep 13, 2005 文章: 12980 來自: 擔仔麵的故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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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一 2012-02-20 18:29
7sky 寫到: | 既然XELORROLEX版管說話了小弟就利用這個機會稍做說明。
呃,小弟稍微向前輩們解釋一下前因後果好瞭解一下情況:
之前在逛網時發現了一支16610LV,驚訝說賣方對於手錶功能的說明竟然有二地時間,再看到現在價錢會炒到那麼高就發了這一帖想瞭解一下其他錶友的看法,請見http://www.watchbus.com/modules.php?name=Forums&file=viewtopic&t=57281 結果就引來前面巴友提到的這家錶商的反應,其實事情就是那麼簡單沒有太複雜。
複雜的可能是小弟以前曾經在巴士上得罪了誰。
並非小弟不理會各位前輩的發言,相反的小弟非常感謝前面幾位不怕掃到颱風尾的前輩們提出來討論,只是在這個時候小弟身為當事人似乎不太適合在這說些甚麼,反正既然對方報案就等通知調查吧,只不過要是有其他懂法律的巴友能夠利用這個例子來大家提出討論,讓所有看到這一帖的巴友有機會多吸收一些相關法律知識倒也是美事一件。
前面Leader 前輩也有提到:希望兩造協商解決。但可惜的是對方完全沒有與小弟接觸做求證或是其他的動作就按照自由心證的認知直接提告。
有事不怕事,沒事不惹事。既然事情惹上身了就來吧
to sky005066前輩:如果裁定案件成立需要回台灣出庭那也只好照辦。
to 潛艇前輩: 如果告不成,也就事案件裁定不成立,這樣能構成誣告嗎?
to 其他各位發文的前輩,請恕小弟不一一指名道謝,但是各位的關心與說明讓小弟衷心感謝。 |
七兄,
靜觀其變.
既來之則安之,
先看對方的提訟內容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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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LE 中級會員 
註冊時間: Dec 08, 2011 文章: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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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一 2012-02-20 21:19
樓上的前輩
如果你為了7大好
就不要再發言
從之前要7大告店家誣告
現在又要他靜觀其變
7大未經過他人同意
任意使用他人圖片
這是公訴罪
一旦無法在警方那邊和解
被函送檢方以後
就是百分之九十九會留下前科
因為即便是在檢方要求下和解
也會以緩起訴結案
這事會留下案底的
就算不和解
到了法院一定被判低於六個月以下
得易科罰金
這件事一定不會被關
但是7大想要有案底有前科嗎
大家少說一句
七大主動一點找店家談和解
這是現在唯一的路
大家你一言我一語
搞的7大像民族英雄
然後呢
法官是巴友嗎
法官依證據取得心證
不可能是無罪
因為他是告你未經過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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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2 資深會員 
註冊時間: Feb 24, 2005 文章: 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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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星期二 2012-02-21 02:17
EMLE 寫到: | 樓上的前輩
如果你為了7大好
就不要再發言
從之前要7大告店家誣告
現在又要他靜觀其變
7大未經過他人同意
任意使用他人圖片
這是公訴罪
一旦無法在警方那邊和解
被函送檢方以後
就是百分之九十九會留下前科
因為即便是在檢方要求下和解
也會以緩起訴結案
這事會留下案底的
就算不和解
到了法院一定被判低於六個月以下
得易科罰金
這件事一定不會被關
但是7大想要有案底有前科嗎
大家少說一句
七大主動一點找店家談和解
這是現在唯一的路
大家你一言我一語
搞的7大像民族英雄
然後呢
法官是巴友嗎
法官依證據取得心證
不可能是無罪
因為他是告你未經過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圖片 |
長知識了.
未經過他人同意任意使用他人圖片是公訴罪 .
那用他人圖片但有著明出處呢?
請教一個提外話.
未經過他人同意任意轉載網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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