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愛用者 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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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eric277465:我是您所說的業者,您在網路上散布未經證實的言論的行為, 本公司已經搜集相關的事證 您已違反刑法第311條第一款 您的言論對本公司造成極大的聲譽影響
希望您將此篇言論刪除並道歉 本公司將不與追究 |
建議 pp愛用者 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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