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日本駕照 互相承認
中時電子報╱王超群、江慧真/台北報導 2007-09-15 04:35
歷經兩年與日方協商,交通部與外交部十四日宣布九月廿一日起,台、日雙方駕駛執照可互通。國人可持身分證正本及駕照正本,到全國公路監理機關申辦駕照日文譯本,每份十五元台幣,在日本駕車時則要持駕照譯本、行照(租車時取得)及護照。
外交部政務次長楊子葆、交通部路政司副司長陳彥伯、公路總局副局長陳俊雄,與日本交流協會總務部長伊藤康十四日上午共同宣布這項台日互惠措施。
依據台日這項相互承認駕照機制,民眾可憑身分證、駕照正本,向公路總局所屬各公路監理機關、北市、高市監理處、台北派駐日本的各經濟文化代表處、辦事處,申請駕照日文譯本,就可於入境日本一年內在日本國內開車,所能駕駛的種類與台灣駕照的類別相同,費用是每份新台幣十五元。
外交部、交通部特別提醒,交通部核發的國際駕照不能在日本使用,一定要申請駕照日文譯本才能在日本開車。值得注意的是,日本車輛靠左走,與台灣習慣不同,左駕右駕有習慣上的差異,民眾必須特別注意,遵守當地法令,交通部也印製了文宣摺頁,提醒兩國交通號誌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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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yam.com/chinatimes/politics/200709/200709157427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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