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tchBus 手錶討論區 :: 觀看文章 - [分享]賣二手鑽表 判賠董娘19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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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iancaes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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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發表於: 星期三 2014-03-12 18:59
引言回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上字第743號
上 訴 人 曾○○
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律師
被 上訴人 寶○○珠寶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奕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
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02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
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貳仟肆佰柒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五
分之二,餘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所命給付,於上訴人以新臺幣陸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貳仟肆佰柒拾捌元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97年7月24日向被上訴人購買「黑瑪
瑙鑽石項鍊」及「野生變形珠耳環墜鍊」各1條,價金為新
台幣(下同)39萬6,000元及15萬元,被上訴人保證黑瑪瑙
鑽石項鍊每顆主鑽石顏色等級為G以上,淨度為VVS1以上,
惟鑑定後其中1顆鑽石顏色等級非G以上、全部7顆鑽石淨度
等級均非VVS1以上,該項鍊之市價僅14至18萬元,而野生變
形珠耳環墜鍊為4件式珠寶品,出售時係1串共42顆左右之天
然珍珠,約定以18K金手工打造珍珠耳飾、墜飾項鍊,然交
貨時並非18K金而係純銀材質,且僅有25顆珍珠,經伊追討
後亦僅交出14顆;伊另於同年8月19日以256萬2,712元、113
萬8,983元、49萬8,305元向被上訴人買「卡地亞鑽錶」、「
翡翠鐲子」、「花型鑽戒」,被上訴人出售卡地亞鑽錶時提
出93至94年「卡地亞錶」行銷目錄,表示該錶為原廠機械錶
、銀色絲布錶鍊,93、94年錶價為128萬元,97年新錶價為1
34萬元,被上訴人受卡地亞公司委託製作鑲鑽錶鍊,該錶如
送佳士得公司拍賣可達千萬元,交貨時被上訴人並未交付包
裝盒,經伊催討始於2個月後交付,因包裝盒係使用過之舊
貨,該錶送鑑定後得知並非當年新機械錶,係94年之二手石
英錶,錶帶亦為使用過非新鑲製,伊經由被上訴人之離職員
工告知後始知該錶係他人寄賣之二手錶,依卡地亞公司臺灣
分公司(下稱卡地亞公司)及中華民國珠寶玉石鑑定所(下
稱珠寶鑑定所)之函文表示該錶僅值34萬5,000元、錶帶價
值26萬5,234元,全錶價值僅61萬0,234元,又被上訴人保證
翡翠手鐲為新品,但鑑定後手鐲有刮痕瑕疵,係二手貨,於
97年8月間之市價僅43至48萬元,被上訴人保證花型鑽戒每
顆鑽石均為顏色D級以上,淨度VVS1以上等級,但鑑定後8顆
主鑽石與約定品質不符,該鑽戒於97年7月間市價僅17至20
萬元間;被上訴人係故意不告知上開項鍊、墜鍊、鑽錶、手
鐲與鑽戒有重大瑕疵,且與保證或約定品質不符,伊於98年
1月7日以律師函通知被上訴人解除買賣契約請求返還價金及
法定利息,惟被上訴人置之不理等情,爰先位主張依民法第
359條、第259條規定解除契約回復原狀,或依同法第92條、
第179條規定撤銷被詐欺之意思表示返還不當得利,求為命
被上訴人給付474萬6,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備位
主張依民法第359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減少價金,求為命被
上訴人返還327萬5,765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原審就
先、備之訴均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先位聲明:(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廢
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74萬6,000元,其中54萬6,00
0元自97年7月24日起,另420萬元自97年8月19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備位聲明:(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
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27萬5,766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上訴人逾上開金
額之先、備位請求,業經原審駁回,未據其聲明不服,已告
確定)。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購買之黑瑪瑙鑽石項鍊為一整件珠寶
飾品,售價39萬6,000元,其中鑽石原料為23萬4,741元,餘
16萬1,259元則為K金、寶石、設計、鑲工、人事及售後服務
等管銷費用加上合理利潤,故價格合理,且其價值在整件珠
寶之設計與寶石之搭配,產品並無瑕疵,伊僅保證係天然真
鑽製成,並未保證鑽石之顏色與淨度,此見交予上訴人之保
證書即明,而野生變形珠耳環墜鍊為4件式珠寶,上訴人請
伊設計加工成耳飾及墜飾,該墜鍊含變形珠、其他材料及設
計、加工費共15萬元,另附贈一珍珠長項鍊,變形珠耳環墜
鍊中之耳飾、墜飾係18K金材質製作,但未約定項鍊材質,
伊係以純銀打造及計費,上訴人取貨時並未表示有何問題,
而原來之野生珍珠長串共39顆,因在國外鑲造墜鍊,剩餘14
顆珍珠未隨成品寄回,嗣取回即交上訴人並予說明,上訴人
亦將14顆珍珠送其友人張綿,張綿並委由伊鑲成珠鍊,可見
伊無詐欺,否則張綿怎會再委由伊製作珠鍊,而2條項鍊亦
無瑕疵,依珠寶鑑定所鑑定報告認2條項鍊材質無論為K金或
白銀,影響每件金額約5,000元,足見影響有限,伊從未表
示卡地亞鑽錶係卡地亞公司託售,該錶係客戶寄賣,鑲鑽錶
鍊係客戶要求加工,伊加鑲超過7克拉鑽石在K金錶鍊上,鑲
工精細完美,製作、材料費用高達百餘萬元,錶鍊經設計鑲
鑽後附加價值無法計算,原來託售價288萬元,經議價後以
256萬2,712元成交,伊當場交付卡地亞公司原廠證書及原有
絲質錶帶盒子予上訴人,並非2個月後才交付,於交易時並
未論及手錶機芯為何,亦未出示93-94年行銷目錄,除錶鍊
外確為卡地亞公司原廠限量珠寶錶,無一定市價行情,鑑定
意見僅能說明錶鍊鑽石材料價值,不足為認定價值依據,而
翡翠鐲子經鑑定後為天然翡翠玉鐲A貨,確為新品,其上之
紋路、痕跡應是自然形成,鐲子與保證書內容並無不符,花
型鑽戒之售價49萬8,305元,有8顆鑽石另鑲嵌98顆小配鑽,
原料高達30萬9,484元,若加計K金、鑲工及設計與人事、業
務等管銷費用與相當利潤,價格顯屬合理,且係一整件珠寶
,價值在於設計與寶石之搭配,伊僅保證是天然真鑽,並未
保證鑽石顏色或淨度,此見已交上訴人之保證書即明,除卡
地亞鑽錶為名牌成品外,上開珠寶均屬限量特製或獨一無二
之設計產品,不可能無設計費,證人蘇煒迦、胡穎寬、李冠
蓓之證言係偏見之詞,並不足採。而上訴人除以自己名義匯
款支付價金外,尚由訴外人干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支票
支付價金並要求開立發票,伊已付稅金26萬3,300元,於上
訴人將產品維持原狀交還及退還發票前(減價應退回發票更
改或開立折讓證明),伊得主張民法第264條之同時履行抗
辯權等為抗辯,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
擔保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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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當事人訴訟上的主張。
thinkclie
中級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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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發表於: 星期三 2014-03-12 19:46
引言回覆

看來是非真假立見了⋯⋯
kingdom
終極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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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發表於: 星期四 2014-03-13 01:35
引言回覆

juliancaesar兄 太強大了 讚 讚 讚
kingdom
終極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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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發表於: 星期四 2014-03-13 01:43
引言回覆

juliancaesar 寫到:
......
被上訴人受卡地亞公司委託製作鑲鑽錶鍊 ,該錶如
送佳士得公司拍賣可達千萬元.......,


竟然自稱是Cartier的代工廠 哈 哈 哈 哈 哈 哈 哈 哈 哈 哈 哈 哈 哈 哈 哈
vet927
進階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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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發表於: 星期四 2014-03-13 03:55
引言回覆

機械,石英,傻傻分不清楚 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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