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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說"注音文""火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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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co
資深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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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二 2006-07-18 14:48
引言回覆

Blithe 寫到:
franco 寫到:
Blithe 寫到:


同上,我也會把這篇貼文放列在刑事告訴狀之後當證物.


那是您的權利, 我不能限制您 .... 請自便 !!
但請不要用法律恐嚇我 ...

請您也別忘了刑法還有個公訴罪 - 誣告


請先搞清楚誣告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的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

44 台上 892 供你參考.


謝謝 !

裁判字號: 44年度台上字第892號
要 旨: 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
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
,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

拿民國 44年的資料, 未免不符合時代意義, 下面是法務部解釋:

刑法上的誣告罪可分為普通誣告罪與特別誣告罪兩種,一般人犯的是普通誣告罪,有關普通誣告罪的成立要件,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可以歸納成二點:第一. 要有使他人受刑事處分或者懲戒處分的意圖, 第二. 是向該管公務員誣告.

刑法上的誣告罪,法定本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不可以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除非是能夠得到法院的同情從輕發落,宣告緩刑。只要是受到有罪的判決,都必須要進入監獄裡過蹲苦牢的日子,真可以說害人不成反害己!


供您參考 !

別忘了告輸的話, 我可會附帶民事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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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ique Watch 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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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co 在 星期二 2006-07-18 16:03 作了第 1 次修改
franco
資深會員
資深會員
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二 2006-07-18 15:28
引言回覆

Blithe 寫到:
franco 寫到:
Blithe 寫到:


同上,我也會把這篇貼文放列在刑事告訴狀之後當證物.


那是您的權利, 我不能限制您 .... 請自便 !!
但請不要用法律恐嚇我 ...

請您也別忘了刑法還有個公訴罪 - 誣告


請先搞清楚恐嚇罪(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與誣告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的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

44 台上 892 供你參考.

再者,"公訴"不是罪,"公訴罪"是錯誤的說法.


我是不會告恐嚇罪的啦, 法律權利的行使, 那本來就是您的權益,
"但請不要用法律恐嚇我" --- 那只是一句玩笑話 .... 微笑

也謝謝您修改後的指正:
==========================================
"再者,"公訴"不是罪,"公訴罪"是錯誤的說法"
==========================================

我不知您對於 "滑稽" 的"滑" 是做唸作"股" 或是 "划" ?
若唸作"股", 相信有99%的人聽不懂 ! 那就是口語上的積非成是了 ...
(這算是文化主流嗎 ??)

"公訴罪" ... 我只是用一般人的觀念 (這算是文化主流嗎 ??) ... 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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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e
資深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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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二 2006-07-18 15:36
引言回覆

我猜喔.. 如果兩造上法庭,8成都會被法官唸幾句...
_________________
Live Long and Prosper
fran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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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二 2006-07-18 15:41
引言回覆

wille 寫到:
我猜喔.. 如果兩造上法庭,8成都會被法官唸幾句...


也許吧 ...

我有罵他母親? -- 沒有
我有罵他兒子? -- 沒有
我有罵他門風不好? -- 沒有
我有罵Blithe本人? -- 沒有

我若有錯, 我當然願意道歉, 可是我所有引用的話, 都是出自 Blithe 之口/(手)

我真不知Blithe 要告我什麼 ?

要不要找 TVBS-N 來拍? .... 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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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ithe
終極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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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二 2006-07-18 16:07
引言回覆

看來,你似乎是搞不清楚何謂犯罪的構成要件.

建議你去買一本刑法教科書仔細地研讀,以免犯罪而不自知.

要不,你可以把你寫的東西列印出來,去請律師(一般而言要付一小時NT$5,000~8,000 的鐘點費)幫你看看哪裡觸法.

_________________
「家貧出孝子,困境造賢人.」
「把手指放在善惡交界之處,就可以碰觸上帝的袍服。」
fran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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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二 2006-07-18 16:29
引言回覆

Blithe 寫到:
看來,你應該是搞不清楚何謂犯罪的構成要件.

法律,不是把網路資料隨便看一看就可以懂的.建議你去買一本刑法教科書仔細地研讀,以免犯罪而不自知.

要不,你可以把你寫的東西列印出來,去請律師(一般而言要付一小時NT$5,000~8,000 的鐘點費)幫你看看哪裡觸法.



我當然不懂, 我又不是那些天天上法院的律師, 我只是一個工人 .... 難過

可否請教, 我到底構成那種犯罪?

天啊 ... 一個無知的工人, 也未漫罵他人, 竟構成犯罪 ? 難過
這是否是另一種 "白色恐怖" ???? 好害怕喔 !

誠如我說的, 我有錯, 我願道歉並接受制裁, 可否請您指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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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atravayang
榮譽版面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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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二 2006-07-18 17:02
引言回覆

這種事到底發生過多少次了啊? 困惑

雖然我也很感興趣到底法官看到這種控訴會下怎麼樣的判斷,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除非有人是真的閒著沒事要測試看看

我的建議是這樣子啦,對於某些發言,如果耐得住氣看看笑笑也就算了,如果怕自己不吐不快,那不如一開始就別看了吧
Tony_Liu
資深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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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二 2006-07-18 17:10
引言回覆

小民愚見,從兩位的對話看來,都有相當的程度水準,為什麼不好好溝通呢?
看了老半天,我真看不出衝突的原因,也許是誤會!
可否化敵為友,如為文字敘述或意會錯誤,應該可輕易解決吧?!
Blithe
終極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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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二 2006-07-18 17:18
引言回覆

Tony_Liu 寫到:
小民愚見,從兩位的對話看來,都有相當的程度水準,為什麼不好好溝通呢?
看了老半天,我真看不出衝突的原因,也許是誤會!
可否化敵為友,如為文字敘述或意會錯誤,應該可輕易解決吧?!


這樣的文字,看起來舒服多了.我欣賞.

我希望大家都能就事論事,不要有侮辱ˋ指桑罵槐或含沙射影的文字.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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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手指放在善惡交界之處,就可以碰觸上帝的袍服。」
franco
資深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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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二 2006-07-18 17:55
引言回覆

Tony_Liu 寫到:
小民愚見,從兩位的對話看來,都有相當的程度水準,為什麼不好好溝通呢?
看了老半天,我真看不出衝突的原因,也許是誤會!
可否化敵為友,如為文字敘述或意會錯誤,應該可輕易解決吧?!


這樣的文字, 看起來非常舒服, 我也激賞.
我本來就不想樹敵啊 ... 至於交友, 這是可以商量 ...

剛剛請教公司的法律顧問, 她說 "指桑罵槐或含沙射影" 在法律是對 "槐" 不構成犯罪的要件, 除非 "桑" 提出告訴
(P.S. "含沙射影" 這成語, 我們都忘了它的典故 ...)

更何況我也沒 "指桑罵槐或含沙射影" 或任何侮辱 ....

分析問題時, 我常用 "設身處地" 法, 假設我(你)在同樣條件下的行為模式.
如果這被人說成 "指桑罵槐或含沙射影", 自行對號入座, 那我也沒辦法, ....

個人最看不慣, 常拿出大帽子來扣人, 常引用一些書來說教,
我書真得讀得不多, 但我相信, "盡信書不如無書"
個人經驗中, 書大都是一體兩面, 有人這樣寫, 也一定有人那樣寫, 這在人文科學尤其常見
保持自己良好的分析能力, 來看事情, 會比相信書來的有效率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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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co 在 星期二 2006-07-18 18:13 作了第 1 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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