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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說"注音文""火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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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內容
Tony_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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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二 2006-07-18 18:09
引言回覆

感謝兩位!
現在兩位已有了"共識"(就是對小弟的留言啦 眨眼 )
接著我們共同找那個文字敘述有會錯意的可能,相信關鍵出來後,兩位就可握手言和!
退一步,海闊天空!!
哈 哈 哈
les3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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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二 2006-07-18 18:56
引言回覆

100%是誤會!
應該可輕易解決 眨眼

les3466/1870
Bli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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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二 2006-07-18 20:08
引言回覆

franco 寫到:
Tony_Liu 寫到:
小民愚見,從兩位的對話看來,都有相當的程度水準,為什麼不好好溝通呢?
看了老半天,我真看不出衝突的原因,也許是誤會!
可否化敵為友,如為文字敘述或意會錯誤,應該可輕易解決吧?!


剛剛請教公司的法律顧問, 她說 "指桑罵槐或含沙射影" 在法律是對 "槐" 不構成犯罪的要件, 除非 "桑" 提出告訴
(P.S. "含沙射影" 這成語, 我們都忘了它的典故 ...)

更何況我也沒 "指桑罵槐或含沙射影" 或任何侮辱 ....

分析問題時, 我常用 "設身處地" 法, 假設我(你)在同樣條件下的行為模式.
如果這被人說成 "指桑罵槐或含沙射影", 自行對號入座, 那我也沒辦法, ....

你自己還不曉得你說(寫/打)了哪些觸法的話嗎?

franco 寫到:
個人最看不慣, 常拿出大帽子來扣人, 常引用一些書來說教

請問,這句話是說理,還是罵人?


你有把你之前寫的幾篇貼文 全部 列印出來,拿給你公司的法務人員看嗎?

建議你把你之前的貼文 全部 列印出來,花一點錢,拿給法律事務所的律師看,請他們分析,他們或許可以給你客觀的審視與中肯的法律意見.

_________________
「家貧出孝子,困境造賢人.」
「把手指放在善惡交界之處,就可以碰觸上帝的袍服。」
franco
資深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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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二 2006-07-18 21:03
引言回覆

Blithe 寫到:
franco 寫到:
Tony_Liu 寫到:
小民愚見,從兩位的對話看來,都有相當的程度水準,為什麼不好好溝通呢?
看了老半天,我真看不出衝突的原因,也許是誤會!
可否化敵為友,如為文字敘述或意會錯誤,應該可輕易解決吧?!


剛剛請教公司的法律顧問, 她說 "指桑罵槐或含沙射影" 在法律是對 "槐" 不構成犯罪的要件, 除非 "桑" 提出告訴
(P.S. "含沙射影" 這成語, 我們都忘了它的典故 ...)

更何況我也沒 "指桑罵槐或含沙射影" 或任何侮辱 ....

分析問題時, 我常用 "設身處地" 法, 假設我(你)在同樣條件下的行為模式.
如果這被人說成 "指桑罵槐或含沙射影", 自行對號入座, 那我也沒辦法, ....

你自己還不曉得你說(寫/打)了哪些觸法的話嗎?

Blithe 兄台, 我真得不知我(寫/打)了哪些觸法的話 ...
煩請指教 ...


Blithe 寫到:

franco 寫到:
個人最看不慣, 常拿出大帽子來扣人, 常引用一些書來說教

請問,這句話是說理,還是罵人?

你說呢 ? 青菜蘿蔔, 各有喜好, 我就是不喜歡 "常拿出大帽子來扣人, 常引用一些書來說教" 的人

Blithe 寫到:


你有把你之前寫的幾篇貼文 全部 列印出來,拿給你公司的法務人員看嗎?

建議你把你之前的貼文 全部 列印出來,花一點錢,拿給法律事務所的律師看,請他們分析,他們或許可以給你客觀的審視與中肯的法律意見.


敝公司律師團並不認為我觸法, 請指教 !
(P.S. 敝公司乃跨國公司, 在台灣有 4 名律師)

_________________
---------------------
Antique Watch Fan
---------------------
les3466
終極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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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二 2006-07-18 21:12
引言回覆

Brithe brother
[quote]franco 寫到:個人最看不慣, 常拿出大帽子來扣人, 常引用一些書來說教 [quote]
BUT.......
franco didn't write :個人最看不慣xxx(name),常拿出大帽子來扣人, 常引用一些書來說教
SO........
Why not like what you said before
"對於那....(.恕刪)......的言語,我一笑置之"

And franco brother
When people write: 個人最看不慣, 常拿出大帽子來扣人, 常引用一些書來說教
It might have hurt someone even he didn't mean that

That's way I thought...
100%是誤會!

As a bus friend of yours
Hoping you two can tolerate my humble personal opinion

les3466/1872
Blithe
終極會員
終極會員
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二 2006-07-18 21:46
引言回覆

franco 寫到:
Blithe 寫到:
franco 寫到:
Tony_Liu 寫到:
小民愚見,從兩位的對話看來,都有相當的程度水準,為什麼不好好溝通呢?
看了老半天,我真看不出衝突的原因,也許是誤會!
可否化敵為友,如為文字敘述或意會錯誤,應該可輕易解決吧?!


剛剛請教公司的法律顧問, 她說 "指桑罵槐或含沙射影" 在法律是對 "槐" 不構成犯罪的要件, 除非 "桑" 提出告訴
(P.S. "含沙射影" 這成語, 我們都忘了它的典故 ...)

更何況我也沒 "指桑罵槐或含沙射影" 或任何侮辱 ....

分析問題時, 我常用 "設身處地" 法, 假設我(你)在同樣條件下的行為模式.
如果這被人說成 "指桑罵槐或含沙射影", 自行對號入座, 那我也沒辦法, ....

你自己還不曉得你說(寫/打)了哪些觸法的話嗎?

Blithe 兄台, 我真得不知我(寫/打)了哪些觸法的話 ...
煩請指教 ...

檢察官的起訴書與法官的判決文應該會寫得很清楚.

franco 寫到:
Blithe 寫到:


你有把你之前寫的幾篇貼文 全部 列印出來,拿給你公司的法務人員看嗎?

建議你把你之前的貼文 全部 列印出來,花一點錢,拿給法律事務所的律師看,請他們分析,他們或許可以給你客觀的審視與中肯的法律意見.


敝公司律師團並不認為我觸法, 請指教 !
(P.S. 敝公司乃跨國公司, 在台灣有 4 名律師)

很好.你應該會盼望他們的意見與檢察官及法官的一致.
franco
資深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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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二 2006-07-18 22:29
引言回覆

Blithe 寫到:

檢察官的起訴書與法官的判決文應該會寫得很清楚.

那是您的權利, 歡迎之至 !

我會慢慢等 ... 等您告時, 別忘了通知一聲 ...

您是要在板橋地院還是高雄地院打官司 ? 這應該我說了算 ... 微笑

檢察官要起訴我, 可能要半年後:
先發文到 Watchbus 要求提供我的資料 (搞不好連watchbus 的地址都無法知道), 反覆檢核後, 才能確認寄送法院文件.

一審, (您不服上訴或我不服也上訴), 二審, 搞不好到最高法院 ....審判過後,

假設你輸, (我還會告您誣告, 您也就多出庭幾趟吧)
您得付: 我的出庭費用 + 民事賠償,

我的費用可比律師費高 ....

假設我輸,
因為我沒前科紀錄, 可能判個罰款 or 緩刑 ...

若庭上要求和解, 我可不會和解 ....除非您付我的出庭費用 微笑

_________________
---------------------
Antique Watch Fan
---------------------


franco 在 星期二 2006-07-18 23:06 作了第 1 次修改
Bli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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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二 2006-07-18 23:02
引言回覆

franco 寫到:
Blithe 寫到:

檢察官的起訴書與法官的判決文應該會寫得很清楚.

那是您的權利, 歡迎之至 !

別忘了, 您若輸了, 可有一比不小的民事賠償,
我的費用可比律師費高 ....

司法會讓你知道,何謂禍從口出.
Blithe
終極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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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發表於: 星期三 2006-07-19 00:21
引言回覆

franco 寫到:
Blithe 寫到:

檢察官的起訴書與法官的判決文應該會寫得很清楚.

那是您的權利, 歡迎之至 !

我會慢慢等 ... 等您告時, 別忘了通知一聲 ...

您是要在板橋地院還是高雄地院打官司 ? 這應該我說了算 ... 微笑

檢察官要起訴我, 可能要半年後:
先發文到 Watchbus 要求提供我的資料 (搞不好連watchbus 的地址都無法知道), 反覆檢核後, 才能確認寄送法院文件.

一審, (您不服上訴或我不服也上訴), 二審, 搞不好到最高法院 ....審判過後,

假設你輸, (我還會告您誣告, 您也就多出庭幾趟吧)
您得付: 我的出庭費用 + 民事賠償,

我的費用可比律師費高 ....

假設我輸,
因為我沒前科紀錄, 可能判個罰款 or 緩刑 ...

若庭上要求和解, 我可不會和解 ....除非您付我的出庭費用 微笑


看來,有人要以身試法.

_________________
「家貧出孝子,困境造賢人.」
「把手指放在善惡交界之處,就可以碰觸上帝的袍服。」
bcwang2001
中級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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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發表於: 星期三 2006-07-19 00:27
引言回覆

唉!出差兩天,忙的沒機會上網,怎麼就有這許多狀況?
兩位仁兄阿!
網路上討論事理,怎地會鬧上法庭呢?

出差的這兩天,我還在想,這一陣子的討論真是有趣,可惜BUS上畢竟關心鐘錶的網友較多
未必會對這個主題有興趣,所以想徵求幾位留言網友的同意,把正反兩面的留言整理一下,正式的發表,或者出版,至少也可以提供教育部參考。

仔細看過兩位的留言,真的沒有那麼嚴重啦!
再透露一點私事,我的雙親都是長年在司法界工作,然後退休的公務員。各位談的法律問題應該都不成立,否則的話,檢審系統不忙到崩潰才怪!沒事!沒事!大家坐下來,再聊聊!

回到主題,Blithe兄,我還真的要引用您的留言,回應一下!您寫道"他認為,尊敬母親與母親書讀得多不多或語言文字用得好不好,沒有必然關係.一個人即使有用字遣詞不得體的母親,仍然會尊敬他自己的母親,因為這是正常的人性. "哎呀!這不就是我們一直討論的嗎!尊敬一個人跟他語言文字用得好不好,沒有必然關係!我舉這個例子的原因是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親人仍有可能因為語言文字的認知不同產生誤解,何況是一般人,所以不能因為看不懂別人使用的語言文字,而予以否定,甚至鄙視。這個例子原是貼在另一個討論主題的,除了這個例子外,整個留言還有一些其他的部份,我覺得有助於討論,所以轉貼。也因此可以回應下一段Blithe兄的留言"我兒子的意思是,這和我們所討論的"火星文",沒有關係,例子舉得不好." ,例子好壞,可以由各人主觀認定,但是這個例子絕對與火星文的討論有關係,請令郎再仔細看看所有參與討論者全部的留言,一定會同意是有關係的。

其次,Blithe兄,我想您與我對於"語言文字有無對錯"這個命題,應該有認知的不同,您可接受語言文字沒有絕對的對錯,這就是我所認知的部份。而至於有"相對"的錯誤,我絕對同意您,只是這個"相對"應該是存在於同一種語言文字中,所謂用法錯誤的問題。所以啦,我好像了解我們討論的關鍵所在了,那就是您認為"火星文"與"注音文"是與我們現在所使用的中文是同一種文字,而我覺得不是,或者應該稱為是"變種",早界定清楚這一層不就省許多時間了。您同意嗎?

我是真的有對這個問題花過時間,也請教過國內這個領域的幾位重要學者(北、中、南都有哦,不好意思,小弟正好有些工作上的便利。),他們共同的意見是,的確沒有任何一種語言文字可以被它種語言文字評定有對錯。您同意嗎?我是真的在網路上與圖書館找不到相關的資料,又想說萬一"天外有天、人上有人"豈不糗了,才會誠心請您指導一二,還望海涵!

我還是很樂觀的感覺,您與我越來越有共識了,下一步,也許可以共同思考,在把"火星文"與"注音文"及您所定義的"正統中文"視為同一種語文時,我們該如何努力去除在"正統中文"中的異類,若是每個莘莘學子都能有Blithe兄一般可讀性極高的文筆,我真的相信台灣會向上提升。不過,一點不中聽的小建議,在論事的邏輯思維部份,您可能稍微有一點太過"直線式思考",與現世的多元價值觀似乎有點那麼"不合時宜"。只是,再換個角度想想,您也許真是"擇善固執",也是無可厚非的。

就如同每次會議結束時,不管結論如何,大家一起拍拍手!討論暫告一階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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