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tchBus 手錶討論區 :: 觀看文章 - [討論]關於16610LV的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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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der
資深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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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二 2012-02-21 02:50
引言回覆

EMLE兄稍早的建議請7大在腕巴上“發個文對這件事情說個抱歉”,應屬可行。
對7大來說,是就未經同意而使用有關圖片一事,表示歉意,並為雙方和解先鋪路。
假使雙方未能在警方達成和解,移送法院後,還是有機會進行庭外和解的怒力。
做為腕巴會員,相信大家並不樂見雙方要走到那個地步。

司法机關依法審理,外界不應越俎代庖,以免被譏為指導審判。不過我們可就理與情,籲請雙方慎思,以息訟為目的,節省國家資源,不也是美事一樁?

店家在網上如未刊登該錶兩地時間功能,7大當不致於單就其訂價來發文。價格高低與否實無絕對標準,只要買賣雙方合意即可。7大擅自引用圖文,是做法上的瑕疵,不過動機應屬單純。至於此舉是否造成店家直接或間接的損害,個人認為並不至於此。網上購物,消費者總會對物件的規格型式外觀等等詳加考量。假設有人對該錶有興趣,進一步連絡店家詢問有關細節,相信店家必會更正兩地時間功能的敘述。否則消費者購入後發現功能不實,店家可能要面對指控。

後記:不知店家在網上刊登的廣告是否已撤?或者仍照原來的圖文刊登 ?困惑
joeyang91308
中級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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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二 2012-02-21 18:46
引言回覆

EMLE 寫到:
樓上的前輩
如果你為了7大好
就不要再發言
從之前要7大告店家誣告
現在又要他靜觀其變
7大未經過他人同意
任意使用他人圖片
這是公訴罪
一旦無法在警方那邊和解
被函送檢方以後
就是百分之九十九會留下前科
因為即便是在檢方要求下和解
也會以緩起訴結案
這事會留下案底的
就算不和解
到了法院一定被判低於六個月以下
得易科罰金
這件事一定不會被關
但是7大想要有案底有前科嗎
大家少說一句
七大主動一點找店家談和解
這是現在唯一的路
大家你一言我一語
搞的7大像民族英雄
然後呢
法官是巴友嗎
法官依證據取得心證
不可能是無罪
因為他是告你未經過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圖片



我也長"知識"柳

姑不論心證與法律條文及客觀證據的關係
既是法官的心證 請問前輩如何確知"不可能是無罪"???
莫非您就是承審法官 或是該法官將他的"心證"告訴你了 或者.... 困惑
(難不成 坐實了楊x壽的砲聲 但那是最高法院阿)

還有 上面各樓層可有原告現身 表示針對"未經過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圖片"提告嗎?
如果沒有 那前輩又是如何得知的?

最後 請問刑法哪一條載明"未經過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圖片" 就是有罪的
麻煩前輩瞭解一下國內關於著作權的判例 再請指導
submariner3135
終極會員
終極會員
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二 2012-02-21 18:50
引言回覆

joeyang91308 寫到:
EMLE 寫到:
樓上的前輩
如果你為了7大好
就不要再發言
從之前要7大告店家誣告
現在又要他靜觀其變
7大未經過他人同意
任意使用他人圖片
這是公訴罪
一旦無法在警方那邊和解
被函送檢方以後
就是百分之九十九會留下前科
因為即便是在檢方要求下和解
也會以緩起訴結案
這事會留下案底的
就算不和解
到了法院一定被判低於六個月以下
得易科罰金
這件事一定不會被關
但是7大想要有案底有前科嗎
大家少說一句
七大主動一點找店家談和解
這是現在唯一的路
大家你一言我一語
搞的7大像民族英雄
然後呢
法官是巴友嗎
法官依證據取得心證
不可能是無罪
因為他是告你未經過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圖片



我也長"知識"柳

姑不論心證與法律條文及客觀證據的關係
既是法官的心證 請問前輩如何確知"不可能是無罪"???
莫非您就是承審法官 或是該法官將他的"心證"告訴你了 或者.... 困惑
(難不成 坐實了楊x壽的砲聲 但那是最高法院阿)

還有 上面各樓層可有原告現身 表示針對"未經過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圖片"提告嗎?
如果沒有 那前輩又是如何得知的?

最後 請問刑法哪一條載明"未經過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圖片" 就是有罪的 麻煩前輩瞭解一下國內關於著作權的判例 再請指導

嘿嘿~~!!
j兄,
在下跟您有相同的疑問柳........ 害羞
joeyang91308
中級會員
中級會員
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二 2012-02-21 19:02
引言回覆

EMLE 寫到:
樓上的前輩
如果你為了7大好
就不要再發言
從之前要7大告店家誣告
現在又要他靜觀其變
7大未經過他人同意
任意使用他人圖片
這是公訴罪
一旦無法在警方那邊和解
被函送檢方以後
就是百分之九十九會留下前科
因為即便是在檢方要求下和解
也會以緩起訴結案
這事會留下案底的
就算不和解
到了法院一定被判低於六個月以下
得易科罰金
這件事一定不會被關
但是7大想要有案底有前科嗎
大家少說一句
七大主動一點找店家談和解
這是現在唯一的路
大家你一言我一語
搞的7大像民族英雄
然後呢
法官是巴友嗎
法官依證據取得心證
不可能是無罪
因為他是告你未經過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圖片


還有 所謂的"公訴" 是指由檢察官提出的
這次事端 到底是店家提出的? 還是某檢座上腕巴看到貼圖提出的?
請前輩開示

還有99%... 緩起訴結案... 一定低於六個月... 等斷語
請問以什麼法條或判例為依據? 麻煩指導說明
pdp9521
進階會員
進階會員
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二 2012-02-21 19:07
引言回覆

小弟以常識來說
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圖片
應該很不可能是公訴罪

因為如果這是公訴罪
代表檢察官有義務主動偵辦
這種案件每天都有成千上萬件
檢察官豈不是只能在怠忽職守與疲於奔命中擇一?
joeyang91308
中級會員
中級會員
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二 2012-02-21 20:27
引言回覆

submariner3135 寫到:
joeyang91308 寫到:
EMLE 寫到:
樓上的前輩
如果你為了7大好
就不要再發言
從之前要7大告店家誣告
現在又要他靜觀其變
7大未經過他人同意
任意使用他人圖片
這是公訴罪
一旦無法在警方那邊和解
被函送檢方以後
就是百分之九十九會留下前科
因為即便是在檢方要求下和解
也會以緩起訴結案
這事會留下案底的
就算不和解
到了法院一定被判低於六個月以下
得易科罰金
這件事一定不會被關
但是7大想要有案底有前科嗎
大家少說一句
七大主動一點找店家談和解
這是現在唯一的路
大家你一言我一語
搞的7大像民族英雄
然後呢
法官是巴友嗎
法官依證據取得心證
不可能是無罪
因為他是告你未經過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圖片



我也長"知識"柳

姑不論心證與法律條文及客觀證據的關係
既是法官的心證 請問前輩如何確知"不可能是無罪"???
莫非您就是承審法官 或是該法官將他的"心證"告訴你了 或者.... 困惑
(難不成 坐實了楊x壽的砲聲 但那是最高法院阿)

還有 上面各樓層可有原告現身 表示針對"未經過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圖片"提告嗎?
如果沒有 那前輩又是如何得知的?

最後 請問[color=red]刑法 哪一條載明"未經過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圖片" 就是有罪的 [/color]麻煩前輩瞭解一下國內關於著作權的判例 再請指導

嘿嘿~~!!
j兄,
在下跟您有相同的疑問柳........ 害羞



言之鑿鑿的論斷 讓偶緊張了一下
打錯了 應該是著作權法拉

歹勢 歹勢 害羞
edwardhuang
中級會員
中級會員
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二 2012-02-21 21:46
引言回覆

想請教:
1. 發文地點在臺灣?
2. 使用圖片的本人有"獲利"?
3. 圖片與文字逾越"可受公評"的事?
可以討論一下。
joeyang91308
中級會員
中級會員
發表 發表於: 星期二 2012-02-21 22:36
引言回覆

edwardhuang 寫到:
想請教:
1. 發文地點在臺灣?
2. 使用圖片的本人有"獲利"?
3. 圖片與文字逾越"可受公評"的事?
可以討論一下。


小弟試答:
1. 相關行為應是在roc司法管轄範圍內
2. 看不出貼圖有獲利動機和獲利事實 但表商確實可能因此減少獲利 (就是那顆勞因此被嫌棄或打槍拉)
(關於利益損失 有無違反著作權法的考量之一是"比例原則")
3. "公評"主要與刑法有關 (最早 小弟以為表商要告誹謗 所以念念不忘刑法 害羞 )

話說回來 系爭圖片和文字是著/創作嗎?
如答案是肯定的 才有進一步的攻防可談
不然... 眼睛轉啊轉

總之 腕巴上臥虎藏龍 是各行業教學相長的好所在
而真本事應能獲得肯定 假貨終將被看穿

請前輩們接續指正
Leader
資深會員
資深會員
發表 發表於: 星期三 2012-02-22 08:26
引言回覆

Joe兄三奌說明,敬表同意。
前任版管XELORROLEX於19日稱,警方已約談當事人,不知7大收到通知沒〈只是好奇警方是如何送達的〉。
7大如不在台灣,宜先以書面陳述,配合警方調查。
誠如Joe兄所質疑,系爭圖片文字應非屬錶商著、創作。任何人都能以相同背景角度拍攝同款腕錶相同尺寸照片,實難分辨某特定圖片為誰所“創作”。至於說明文字則是R廠所公諸於世,非屬錶商所獨創。
再者,錶商果真可能因此遭致損失嗎?未必見得。
錶商應沒在圖片內加註該錶序號,消費者無法single out該只R錶。我猜測錶商應也不只擁有單只該款庫存,換個版面重新刊登,有誰知道?
假設錶商照原來有“兩地時間”功能開價而售出〈純假設〉,那是不當得利。
若因這次事件促使錶商調降售價,其實稱不上獲利減少,而是刪除兩地時間功能的價值,使售價更趨合理。
這事件一直到今天,多數巴友前輩踴躍剖析論斷,7大想必成竹在胸,心有對策。
另一方面,本人並不反商,誠懇呼籲有關錶商提升服務品質,維護聲譽,提供錶友們更合理的價格選擇。“利小量大,其利不小;利大量小,其利不大”,錶商應可認同吧。
joeyang91308
中級會員
中級會員
發表 發表於: 星期三 2012-02-22 10:08
引言回覆

Leader 寫到:
Joe兄三奌說明,敬表同意。
前任版管XELORROLEX於19日稱,警方已約談當事人,不知7大收到通知沒〈只是好奇警方是如何送達的〉。
7大如不在台灣,宜先以書面陳述,配合警方調查。
誠如Joe兄所質疑,系爭圖片文字應非屬錶商著、創作。任何人都能以相同背景角度拍攝同款腕錶相同尺寸照片,實難分辨某特定圖片為誰所“創作”。至於說明文字則是R廠所公諸於世,非屬錶商所獨創。
再者, 錶商果真可能因此遭致損失嗎?未必見得
錶商應沒在圖片內加註該錶序號,消費者無法single out該只R錶。我猜測錶商應也不只擁有單只該款庫存,換個版面重新刊登,有誰知道?
假設錶商照原來有“兩地時間”功能開價而售出〈純假設〉,那是不當得利。
若因這次事件促使錶商調降售價,其實稱不上獲利減少,而是刪除兩地時間功能的價值,使售價更趨合理。
這事件一直到今天,多數巴友前輩踴躍剖析論斷,7大想必成竹在胸,心有對策。
另一方面,本人並不反商,誠懇呼籲有關錶商提升服務品質,維護聲譽,提供錶友們更合理的價格選擇。“利小量大,其利不小;利大量小,其利不大”,錶商應可認同吧。


謝leader大的elaboration
小弟所謂的減損表商獲利的獲利二字 前後加上引號 才更允當

另外 針對"兩地時間" 如該網頁已被留存
相關廣告文字可能涉嫌違反公平法(不實廣告)/刑法(詐欺)呢
從之前的文章開始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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